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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忠厚与广东盛百年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厚,广东盛百年陶瓷有限公司,曹锐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54号原告:刘忠厚,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盛百年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矿山路29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56258217XG。法定代表人:曹锐元。第三人:曹锐元,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军、陈延,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忠厚诉被告广东盛百年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曹锐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和第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陈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止至起诉之日利息以月息2%计算13个月共计23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0日,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2%。原告遂于当日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指定的法定代表人曹锐元的佛山农商行季华支行的账户转账400000元。被告在佛山市禅城区经常居住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返还本金,利息至2015年11月29日后未如期支付,该笔借款被告在2015年5月29日重新出具了借条。2014年5月28日,被告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2%。原告遂于当日通过银行账户分三次(7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向被告指定的法定代表人曹锐元的农行南庄支行的账户转账470000元,另通过曹锐元个人的POS机刷卡30000元。被告在佛山市禅城区经常居住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返还本金,利息至2015年11月29日后未如期支付,该笔借款被告在2015年5月29日重新出具了借条。上述借款本金总计900000元,2016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再次确认了上述欠款事实。被告收到借款后,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辩称: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原告所诉请的利率过高,应予调整;本案所涉是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所借,是被告委托第三人曹锐元代收该借款,该笔借款最终为被告所使用。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其法定代表人曹锐元名下账号为80×××70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上述款项出借后,被告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曹锐元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12年5月16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每月均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支付428000元(见下表),日期金额(元)日期金额(元)日期金额(元)2012/5/16120002012/6/11120002012/7/10120002012/8/11120002012/9/12120002012/10/15120002012/11/12120002012/12/10120002013/1/11120002013/2/21120002013/3/11120002013/4/11120002013/5/11120002013/6/10120002013/7/12120002013/8/10120002013/9/13120002013/10/10120002013/11/12120002013/12/1680002014/1/1880002014/2/1180002014/3/1180002014/4/1180002014/5/1580002014/6/1280002014/7/1280002014/8/1280002014/9/1180002014/10/1380002014/11/1180002014/12/1180002015/1/1280002015/2/1180002015/3/1280002015/4/1080002015/5/1180002015/6/1080002015/7/1080002015/8/1080002015/9/1080002015/10/1280002015/11/1080002015/12/118000总计428000元2014年5月2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指定的其法定代表人曹锐元名下账号为62×××15的银行账户转入47万元。另,原告还于当天以POS机刷卡的方式向被告名下80×××07的银行账户转入3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广东盛百年陶瓷有限公司收据》分别载明共收到借原告款共47万元和3万元,共计50万元。上述50万元出借后,被告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曹锐元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29日、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8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28日、2015年4月28日、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7月28日、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2月7日各向原告偿还利息10000元。2015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借到刘忠厚先生(身份证)现金人民币400000元整,月息2%,计息时间12个月。每月10日支付利息。起止日期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今借到刘忠厚先生(身份证)现金人民币500000元整,月息2%,计息时间12个月。起止日期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曰止。本院认为: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举证的《广东盛百年陶瓷有限公司收据》、《借条》、银行流水记录以及被告提供的会计凭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捉供借款共90万元的事实。被告逾期未偿还该90万元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万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也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是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40万元部分的借款,从上述查明事实可看出,被告已经归还了截止2015年12月10日的利息,故该部分利息应从2015年12月11日起算;对于50万元部分借款,被告已经归还了截止2015年11月28日的利息,故利息应从2015年11月29日起算。原告主张利息计算时间有误,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盛百年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忠厚偿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40万元从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利息,另外50万元从2015年11月29日起计算利息,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忠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03元(原告全额预交),由原告负担503元,被告广东盛百年陶瓷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羊  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