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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杜润丰、魏建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润丰,魏建伟,王伟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27号申请人:杜润丰,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魏建伟,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王伟亭,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人杜润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建伟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自有车辆(车牌号:京K×××××)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名下座落于房产(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杜润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代理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