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谭军与杨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军,杨世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059号原告:谭军,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杨世华,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军与被告杨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军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00元,减半收取331.00元,由原告谭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