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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贺亮与范治、谢辉、赵大鹏、金龙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亮,范治,谢辉,赵大鹏,金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贺亮,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范治,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谢辉,女,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赵大鹏,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金龙海,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张贺亮与被执行人范治、谢辉、赵大鹏、金龙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范治银行及公积金存款16221.25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且赵大鹏偿还张贺亮84500元、金龙海偿还张贺亮84500元,合计185221.25元(其余钱款自愿放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贺亮,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昊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