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金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4刑初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金成,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20时25分,被告人王金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BFG4**的灰色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富嫩线0千米平交道口时,被值勤公安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王金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后公安民警将王金成带到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王金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7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王金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酒精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金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金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鲍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春东书 记 员 邵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