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安阳市豫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金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张琪、孙小三、王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市豫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金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张琪,孙小三,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02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张建华。 被执行人张琪。 被执行人孙小三。 被执行人王红军。 本院在执行��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安阳市豫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金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张琪、孙小三、王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豫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金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张琪、孙小三、王红军拒不履行法院(2015)文民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豫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金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张琪、孙小三、王红军名下银行存款31431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晁震 审判员 张伟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