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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董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个体司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蒋某某与董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董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