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抚顺市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239号原告:抚顺市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于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启章,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旭,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抚顺市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晓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