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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强县米多利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华消防器材分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米多利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华消防器材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18号申请人:武强县米多利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留寺林村。法定代表人:张宽会,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华消防器材分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冯玉方,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强县米多利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华消防器材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查无可供保全财产,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2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