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与马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436号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巨鹿县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闫朝军,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巨鹿县政府工作人员。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为海,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为海,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与被告马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