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中站交警大队、孙剑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中站交警大队,孙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3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中站交警大队。代表人冯志鹏,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照晔,该队教导员。被执行人孙剑锋,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中站交警大队(下称:中站交警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剑锋罚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站交警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站交警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站交警队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长明人民陪审员 申 玲人民陪审员 许庆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