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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12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齐晓东与李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东,李金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22之一号原告(反诉被告):齐晓东,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民(原告父亲),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金良,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冰,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淇,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齐晓东与被告李金良(反诉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齐晓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李金良(反诉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齐晓东申请撤回对李金良的起诉,李金良撤回对齐晓东的反诉,该行为均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晓东撤回起诉;准许李金良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74.78元,由齐晓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3.79元,由李金良负担。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