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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郑敏杰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01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郑敏杰认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京0108行初161号行政裁定,驳回郑敏杰的起诉。郑敏杰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郑敏杰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裁定驳回起诉有误。申请人起诉时被告是明确的,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属于适格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请求:1、撤销(2016)京0108行初161号行政裁定;2、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亦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本案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此,郑敏杰起诉要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责,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正确,郑敏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郑敏杰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