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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国闳置(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国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马兴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国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肖永松,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国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的(2016)川1921民初1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国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重庆国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和损失费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和案件执行费44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川1921执144号之1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国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2318*****账号中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国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2318*****账号中的存款6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腾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