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2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健与南京易初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南京易初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张爱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937号之一原告:郭健,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易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8号-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被告:张爱东,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西路49号0401-0404室。负责人:赵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该公司职员。原告郭健与被告南京易初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张爱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郭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健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健负担。审 判 长 邰利明人民审判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