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勉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勉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438号原告:吴某,女,生于1933年7月7日,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积明,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勉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勉县勉阳镇新华街。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305537896C。法定代表人:朱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才,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华,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生于1955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勉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傅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文英强书 记 员 马萌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