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炜、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炜,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吴炜,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红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623999-0.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窦仁利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进行处置,但因本案涉及本区域重大维稳因素,无法在期限内及时处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当维稳因素消除,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审 判 长 胡先武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人民陪审员 付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胜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