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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秀竹、王先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秀竹,王先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59号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秀竹,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王先锋,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秀竹、被告王先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故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93.70元,减半收取5,49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红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