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962号原告: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谷中街2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52481E。法定代表人:张怀,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城路**号留学生创业园D3-2。法定代表人:刘万勃,职务主任。原告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重庆三人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