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监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辛敏春、李海侠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敏春,李海侠,刘东梅,刘东玉,刘东华,刘东雪,徐丰侠,由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71号申请执行人:辛敏春,女,194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海侠,女,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东梅,女,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东玉,女,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东华,女,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东雪,女,199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徐丰侠,女,196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由泽安��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辛敏春、李海侠、刘东梅、刘东玉、刘东华、刘东雪与被执行人徐丰侠、由泽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219号。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辛敏春、李海侠、刘东梅、刘东玉、刘东华、刘东雪与被执行人徐丰侠、由泽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代理审判员 周 翠 翠代理审判员 蒋 振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 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