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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侯义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义枫,侯义枫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53号罪犯侯义枫,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认定侯义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义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重庆考核分54.7分和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罪犯侯义枫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侯义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义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