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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清华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京02刑终21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清华,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北方亿兴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内保人员,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清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103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清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清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清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清华伙同多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清华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清华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10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克河 审  判  员   王志东 审  判  员   朱洪范 二О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