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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明江与王能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江,王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明江,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王能朋,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江与被执行人王能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能朋在第三方上海豪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待其结算清单出来后可以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明江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执5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