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林诉被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019号原告:吴林,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郊工业车站(原九洲饮料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瑞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诉被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