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程立才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程立才,钟满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4120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程立才,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满连,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程立才、钟满连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7)闽0824行审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290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程立才、钟满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程立才、钟满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程立才、钟满连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程立才、钟满连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