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78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庞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