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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78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庞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