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4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28号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安康市汉滨区人,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924执12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共计2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