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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7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佟秀军与北京天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秀军,北京天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7724号原告:佟秀军,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军,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怡雯,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宇云,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新,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芹(被告王文新之妻),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原告佟秀军与被告北京天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坛公司)、王文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秀军及其代理人王文辉、杨新军,被告北京天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代理人纪宇云,被告王文新之代理人刘艳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秀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具费用12577元、工人工资费用75260元、杂项开支费用9196元、现场开支费用10675元、耗材开支费用16030元,以上共计12373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5年5月1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天坛公司承包了位于昌平区金隅观澜时代精装修工程,后来被告天坛公司将上述工程私包给被告王文新。原告自2012年6月17日至2012年12月2日经被告王文新介绍在该工程处工作,担任工程技术员及施工现场负责人。被告王文新与天坛公司签有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中注有原告的名字及职务。在施工期间,原告为被告天坛公司垫付该工程的以下费用:现场施工使用的工具类费用12577元、工人工资费用75260元(部分中途不干的油漆工的工资)、杂项(工人休息用床铺、部分住房租金等)开支9196元、现场(工人的现场支出如临时用钱等)开支10675元、耗材(现场的电线、电泡等)开支16030元。当时被告天坛公司及王文新口头答应在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将上述款项先予扣除,后来双方对过账单后,王文新给原告打了一个收据,就把账单给收走了。但对完账被告一直不给钱,所以原告就不再这个工程处干活,至今二被告也没支付上述费用。被告天坛公司称与王文新对完账后再支付,之后被告天坛公司起诉王文新关于建筑合同的纠纷,但是在诉讼中没有提到上述款项,原告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二被告的上述纠纷解决完后,天坛公司也一直没有支付上述费用。被告北京天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没有获得不当得利,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确实承包了位于昌平区金隅观澜时代精装修工程。2012年7月19日,我方与王文新签有关于上述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是王文新的委派的现场技术员及负责人;我方只对同王文新进行费用结算(合同第七项)。我方不知道原告所述的先行垫资的事情,我方也不予认可。我方没有同王文新及原告进行过原告所述的对账行为。我方只同王文新进行费用结算。工程款、工资按约定应先由王文新支付,但是王文新没有及时支付,是我方先行借支,并多支付50多万元,后来我方起诉王文新,要求王文新返还上述多支付的费用,后经法院一、二审判决由王文新返还上述费用。另外在原告与二被告劳务纠纷案件中,法院虽然判决我方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0万元,但是并不意味着法院认可原告所述的其他垫付的款项。被告王文新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应由被告天坛公司承担。原告所述的工程属实,确实是由王文新介绍原告去昌平区金隅观澜时代精装修工程工作。被告天坛公司与王文新签有上述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属实。但天坛公司给我方还没有结清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因欠付工人工资可能导致工人罢工,但是天坛公司不同意支付,要王文新和原告先行支付,于是王文新垫付一部分费用及原告先行垫付工人工资75260元。原告所述的其他事情及垫付款项等属实。天坛公司所述的起诉王文新返还费用的情况属实。原告垫付的费用是替天坛公司支付,不是替我方支付,与我方没有关系,而且我方也有垫付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佟秀军向本院提交结算单复印件、诉讼费票据、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考勤表、应发工资明细证明复印件、劳务协议复印件、(2013)东民初字第14172号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597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民初字第06913号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1667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693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天坛公司不认可结算单复印件、考勤表、应发工资明细证明复印件、劳务协议复印件,认可诉讼费票据、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2013)东民初字第14172号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597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民初字第06913号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1667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6930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王文新认可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被告天坛公司向本院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开庭笔录、(2015)二中民终字第03597号民事判决书、王文新施工队工程款支付汇总表、金隅观澜时代3#楼精装工程款明细表、王文新施工队项目管理人员向天坛公司项目部借支款明细(补充)、王文新工程款支付形式汇总分析表、工程款结算使用的第一组往来单表、王文新借支工程款单据等证据,原告佟秀军及被告王文新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王文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9日,被告王文新以“北京古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天坛公司订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天坛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金隅观澜时代精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王文新,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合同约定王文新委派原告为现场负责人、现场技术员,与天坛公司委派人员共同负责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王文新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我同意天坛公司昌平工地应付佟秀军的总体费用总计223738元,其中包括以下项目:工资(7月17日至12月2日)每月2万元,共计10万元;垫资工具类12577元;给工人垫资借支75260元;杂项开支9196元;现场开支10675元,垫资耗材16030元”。另查,2013年10月25日,天坛公司曾起诉王文新要求其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原告佟秀军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天坛公司与王文新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并判令王文新退还天坛装饰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该案中,双方均未提及本案所争议的费用。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原告佟秀军起诉被告王文新、被告天坛公司要求支付劳务费100000元及利息。该案中,原告主张的劳务费系本案中提交的结算单第一项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文新认可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数额,故判决王文新支付原告劳务费十万元,因王文新与天坛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天坛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亦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原告佟秀军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王文新、被告天坛公司要求支付其欠款123738元。该案中,原告主张的欠款具体内容为本案中原告所主张垫付的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天坛公司与被告王文新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被告天坛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王文新。庭审中,被告王文新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复印件),认可原告所主张垫付的工具费用等各项费用,被告王文新由此获得不当利益,因此,被告王文新应将原告所垫付的工具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123738元予以返还。对于原告佟秀军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5年5月1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相应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佟秀军要求被告天坛公司与被告王文新连带返还上述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文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佟秀军支付佟秀军所垫付的工具费用12577元、工人工资费用75260元、杂项开支费用9196元、现场开支费用10675元、耗材开支费用16030元,以上共计123738元;二、驳回佟秀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被告王文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世跃代理审判员  马 塑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