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焦振、朱学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焦振,朱学明,沈阳长和医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86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3892775D负责人:张庆,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振,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申请人:朱学明,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被申请人:沈阳长和医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手和平区四平街25号(3-5-2)。法定代表人:焦振。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焦振、朱学明、沈阳长和医康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93,279.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振、朱学明、沈阳长和医康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3,279.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