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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顺利与文法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顺利,文法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申顺利,男,住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文法永,男,住新乡市凤泉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申顺利申请执行文法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974号法院生效裁判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文法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新生审 判 员 :李新民人民陪审员 : 周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 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