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泉镇某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区甘泉镇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3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局麦积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该局麦积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麦积区甘泉镇某村委会,所在地麦积区甘泉镇。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2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该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6月,被执行人麦积区甘泉镇某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集体土地3716.88平方米,用于修建农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3716.88平方米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共处罚款37168.8元整。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麦积区甘泉镇某村委会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21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3716.88平方米;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共处罚款37168.8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华锋审 判 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