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跃与被申请人李伟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跃,李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督2号申请人李跃,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李伟,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李跃与被申请人李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并制作了(2017)皖1322民督2号支付令,在该支付令没有发出的时候,申请人李跃于2017年4月18日就该债权债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申请人李跃支付令的申请,申请人李跃在本院作出的支付令没有发出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8日就该债权债务关系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申请人李跃申请的支付令依法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张 全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丽(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