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方斌与黄炳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斌,黄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保524-1号原告:方斌,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炳忠,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方斌与被告黄炳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粤0703民初2880-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方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2880-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原告方斌名下的的位于××房屋一间。二、在人民币1932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黄炳忠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婷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景泉书 记 员 杨海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