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晓丽与杨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杨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475号原告刘晓丽,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杨聆,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丽与被告杨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丽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丽撤回对被告杨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刘晓丽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