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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陆红伟与潘楠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伟,潘楠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741号原告:陆红伟,男,1974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楠楠,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陆红伟与被告潘楠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原告陆红伟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交。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