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陆红伟与潘楠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伟,潘楠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741号原告:陆红伟,男,1974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楠楠,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陆红伟与被告潘楠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原告陆红伟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交。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