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与田晖、孟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田晖,孟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7016号原告XX,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李跃军,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晖,女,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孟卫平,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XX诉被告田晖、孟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李跃军、被告孟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晖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90000元,并按每月3800元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田晖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分六次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孟卫平辩称,答辩人到目前为止没有见过原告,答辩人也不认识原告,原告向田晖借款19万元至少要通知答辩人。田晖一直在外面赌博,目前答辩人也找不到田晖,田晖在派出所有赌博被抓的记录。如果田晖确实向原告借款19万元,这笔钱肯定是用来赌博的。被告田晖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6份,被告孟卫平质证:对借条真实性无法确认。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4日登记离婚。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被告田晖分六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并出具借条6份,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约定如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按借款的2%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持有的由被告田晖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田晖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款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田晖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田晖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孟卫平是否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明知的除外。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被告田晖、孟卫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及保证人在与债务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基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一般规定作出判断和选择。现并无证据表明本案债务属于由个人偿还情形,应作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但是,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被告田晖、孟卫平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我国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律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并且,本案所涉债务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日常家庭开支的需要。故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时,孟卫平的责任财产范围也应与该财产制相对应,即偿还涉案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其与田晖的共同财产为限。而田晖作为借款人,其举债的行为表明其有将个人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的意思表示,应以个人全部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XX借款190000元。二、被告孟卫平以其与田晖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田晖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51元,由原告XX负担2537元,由被告田晖、孟卫平负担361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51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黄 贤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于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