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23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织金县。被告肖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