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峰、张薇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峰,张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特29号申请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兰新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吉宝,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玉峰。被申请人:张薇。申请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玉峰、张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共同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区号房屋一套作为当物抵押给申请人,取得当金250000元,点当期限为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截止当期届满,被申请人仅偿还当金本金150000元及息费56250元,余款经催收未果。据此,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屋裁定拍卖、变卖,用于偿还申请人当金本金100000元及息费。王玉峰、张薇,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称属实,愿意积极偿还所欠当金本金100000元及息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定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据此对抵押物取得抵押权。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收回当金并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100000元当金及息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玉峰、张薇共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区号房屋一套。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王玉峰、张薇承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朵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