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合江县榕山镇凉坪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杨传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合江县榕山镇凉坪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杨传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9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榕山镇凉坪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烈兵,该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烈荣,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传奎,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再审申请人合江县榕山镇凉坪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凉坪村二组)因与被申请人杨传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凉坪村二组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即本案应属专属管辖,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一审原告凉坪村二组于2016年1月7日以杨传奎为被告向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之诉。故,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凉坪村二组认为本案一、二审法���均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凉坪村二组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理由申请再审,由于凉坪村二组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凉坪村二组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凉坪村二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江县榕山镇凉坪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