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良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良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425号罪犯罗良柏,男,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良柏犯抢劫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良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罗良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良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万元已缴纳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良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良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