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正钦、李新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钦,李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正钦,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新武,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胜利采油厂汽车大队职工,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钦与被执行人李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976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 庆 水审判员 隋 连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玉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