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王京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王京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140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D座23层2302室负责人:魏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江(公司职工),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王京胜,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华腾丽晶大厦。负责人:黄忠升,职务:总经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京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被告主动达成和解,由被告王京胜一次性支付原告现金40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能主动和解,原告愿意主动撤诉,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京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