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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0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梁文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梁文昌,刘少海,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0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709547-1,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56号。法定代表人钱海燕。被执行人梁文昌,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刘少海,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裕华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2578-X。法定代表人王万鑫。被执行人王万鑫,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文昌、刘少海、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3478.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03478.76元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梁文昌、刘少海、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