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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云0103刑初308号蒋大海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大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云���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大海,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犯盗窃罪、诈骗罪,2004年4月23日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大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朝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大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蒋大海在本市盘龙区新工人文化宫门口,趁被害人不备,扒窃得被害人刘某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玫瑰金vivo手机一部,后被群众当场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缴获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大海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蒋大海的供述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大海无视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大海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蒋大海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大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学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