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宋仁华、童银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仁华,童银香,徐彤,徐德茂,李必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宋仁华,女,193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申请执行人童银香,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申请执行人徐彤,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德茂,男,199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必胜,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仁华、童银香、徐彤、徐德茂与被执行人李必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