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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某与被申请人郭某、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郭某,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财保6号申请人:龚某。委托代理人:谢光洪,自贡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郭某。被申请人: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新城时代大道1号恒大绿洲三期剧场商1-44号。法定代表人郭珏池,总经理。申请人龚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在十一治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宏师范专科学院)工程尾款17万元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担保人龚某、陈某以其共同共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某、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在十一治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宏师范专科学院)工程尾款17万元的到期债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夏 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