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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发刚与柳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发刚,柳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韩发刚,男,汉族,1958年0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柳志标,男,汉族,1978年06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韩发刚与柳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多种途径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柳志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发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柳志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执370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海   英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图 秀 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