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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玉霞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902号原告:陈玉霞,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黄骅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陈玉霞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陈玉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玉霞负担。审判长 张 仙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