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继全与张如义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继全,张如义,邓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251号申请人马继全,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如义,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邓彪,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马继全与被申请人张如义、邓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案外人王珊以自己所有的鲁VU****号汽车一辆及案外人刘福民所有的鲁VX****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王珊提供担保的鲁VU****号汽车一辆及案外人刘福民提供担保的鲁VX****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