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施由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467号之一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施由忠,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本院在责令被执行人施由忠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100000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施由忠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遂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做出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施由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两福执行员 何东辉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